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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工作责任 天津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3/9/3    浏览:5282次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近日,天津市政府制定出台《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明确考核组织实施办法。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照全市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对各区县上一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细化考核工作具体内容。考核评分内容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和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其中火灾预防分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5项内容;消防安全基础分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和灭火应急救援等6项内容;消防安全责任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和责任追究等5项内容。

严格考核评分量化标准。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结合天津实际,特别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消防经费保障等内容上加大了考核力度,并提高了分值比例。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手段。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年度考评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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