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四部部消防新规章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把十四类场所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则规定居民区物业应该定期管理维护消防设施。
十四类场所列入火灾高危单位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消防安全评估状况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将辖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包括下列单位和场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或者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1万5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建筑总面积2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筑总面积1千5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休闲场所;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总储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单位;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储存可燃物资的大型储备仓库、基地;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居民区物业应定期管理维护消防设施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定期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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