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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措施有力 加强消防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5/12/25    浏览:4428次    来源:黑龙江消防

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以来,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始终把严厉追究消防刑事责任作为强力整治火灾隐患、宣传教育人民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震慑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武器,常抓不懈,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仅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统一消防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来,黑龙江省共以失火罪判处21人有期徒刑,7人缓刑;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1人有期徒刑;以其他罪名判处9人有期徒刑,4人缓刑。

整章建制,规范办案程序。公安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公安消防刑事执法工作的通知》后,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并提请省公安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九个方面规范消防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总队还专门制定了《消防刑事案件内部审核、审批制度》、《火灾调查工作指导制度》,指导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在重大、疑难案件办理过程中,总队、支队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协调,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办理。

狠抓立案环节,确保有罪必究。打击消防刑事犯罪行为,首先必须保证有案必立。由于办理刑事案件涉及诸多法律、法规要求,综合性、实战性极强,对办案人员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要求高,办案难度大,个别基层单位存在的畏难情绪以及部分公安机关不破不立的旧思想曾严重影响消防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面对这一现象,黑龙江总队狠抓刑事案件立案工作,要求基层单位必须做到每案必立、每案必查,即:凡是达到消防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火灾必须全部做到在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凡是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队此项工作纳入对基层的全年工作考评和执法检查工作中,规定只要火灾发生后人员伤亡数或初核直接经济损失数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必须马上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同意立案的,也要有书面不同意立案文书入卷,坚决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加强人员培养,提高消防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一是请进来培训。通过举办全省火灾调查人员暨消防刑事案件办理人员培训班,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和省公安厅刑侦、法制专业人员授课,从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讯(询)问方法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对全省火灾调查人员进行培训。二是走出去学习。选送火灾调查重点培养对象多次到北京、上海等总队向专家跟班学习,同时由各支队选派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侦、法制等业务部门专项学习。三是区域性互助提高。总队将全省13个地市分成4个火灾调查协作区,在协作区内实现火灾调查人才、技术共享。当发生典型、疑难火灾时,总队抽调协作区内其他支队火灾调查人员、装备参与调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现场教学,通过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火灾调查人员业务水平。

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刑事案件的办理,离不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与支持。各地发生达到消防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火灾后,消防大队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提请立案。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刑事侦查、刑事技术人员及时参与调查工作,分工配合,共同进行调查访问、现场勘验,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讯问工作,常常是刑侦部门和消防部门共同进行。在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运用侦查手段以及侦查终结处理过程中,提前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制审核部门的工作意见,确保了消防刑事案件的办理规范、及时。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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