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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消防新法规规范盘点

发布日期:2012/12/21    浏览:4670次    来源:慧聪消防网

       消防法规规范是消防安全的保障,对促进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1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新版《住宅设计规范》、《建筑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及《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等法规。

       作为对国家法规的响应,各地也出台消防条例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对我国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规定对住宅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级别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天津出台《火灾事故调查细则》,首次明确解读了监督员到火场“应该干什么、如何干”的问题,从源头上有效避免由于执法随意性强,造成行政诉讼或信访情况;上海颁布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面提升上海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特别加大了对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宿舍等重要建筑的消防预警措施;青海《小微宾馆消防监督暂行规定》要求客房数在40间(含本数)以上的小微宾馆将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针对高层火灾,上海,昆明等地都颁布了相应措施,保证高层的防火设计安全及消防设施的健全。

 

       一、国家法规规范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1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新规最大变化是将“室外装修、建筑保温、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列入管理范围,以及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列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详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起施行

       该规章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六个突破”。一是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三个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根据《消防法》确立的分段监管的原则,规章全面具体地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三个部门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各自监管职责,解决了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不清、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及失控漏管的问题。针对消防产品缺乏消费监督的特点,规章创新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使用领域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要求,建立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二是首次从法规层面建立了消防产品监管联合执法机制。规章规定三部门既要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严格执法,更要做到相互衔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无论哪个部门在哪个领域发现制、售、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都要互通信息、环环相扣、追根寻源。【详细】

       我国建注册消防工程师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在我国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国家依照有关法律,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有力举措,将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对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详细】

       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新《规范》于8月1日起实施,2003年旧版同时废止。新规范对住宅楼盘设计影响最大,最被称道的一个变动是:7层及以上住宅或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一旦住在高层中的居民突发心脑血管类的疾病,按照医学要求必须在抢救和运输时保持平躺。如果电梯空间不够进入,担架只能通过楼梯上下楼,无疑会耽误救治甚至影响病情。这条规定更凸显人性化,可以方便紧急情况时,方便抢险人员入户救援。【详细】

       《建筑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建筑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程》)。编制组对编制的背景、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做了全面介绍。审查委员会通过讨论一致通过对《规程》的审查。《规程》结合我国国情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现状,在验证性试验和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而形成,有利于提高建筑外保温工程的防火性能,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外保温工程的健康发展。【详细】
 


       二、省消防条例出台或修订

       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11月27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规定对住宅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级别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高层建筑等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多为A级,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采用A级保温材料,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规定还特别针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要求作出明确。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采用不燃材料覆盖;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等。【详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47号)同时废止。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适用国家或者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能满足特殊使用功能的,可以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方法,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详细】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草案》规定,三坊七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消防管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检查。要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此外,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维修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详细】

       天津出台《火灾事故调查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部局“三项建设”整体部署,近日,天津消防总队针对火灾事故调查纷繁复杂,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信访等特点,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火灾事故调查细则》。该《细则》共15章,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依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规范了火灾事故调查执法环节中关于管辖分工、执勤出动、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痕迹物证提取、现场实验、检验鉴定、损失统计、事故认定、事故处理、复核和重新认定、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细则》的实施,将构筑起透明、规范的执法工作平台。《细则》首次明确解读了监督员到火场“应该干什么、如何干”的问题,从源头上有效避免由于执法随意性强,造成行政诉讼或信访情况。【详细】

       《甘肃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9月24日甘肃省财政厅正式颁发了《甘肃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省级财政专门出台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这在甘肃历史上尚属首次。据介绍,《办法》共5章36条。突出了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突出基层、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消防业务经费的保障分级、保障标准、补助条款,政府专职消防队等经费的保障范围和标准。【详细】

        《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11月27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规定对住宅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级别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高层建筑等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多为A级,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采用A级保温材料,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详细】

       新疆首个《展览布展防火规程》

       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展览布展防火规程》于8月20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自治区发布的首个有关会展消防的地方标准,在全国亦不多见。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专业、综合展会不断增多。伴随参展商和展位数量的持续增加,参观人数也屡创新高,这对展会的消防安全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为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展览布展防火规程》,以工程建设标准的形式强化会展消防工作。据了解,《展览布展防火规程》共有8章,通过编制技术规程,进一步明确场馆管理单位、展览主办单位、参展商、布展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详细】

       上海超高层屋顶设消防直升机起降点


       “十二五”期间,上海将制定、修订、施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老年人福利机构、展览馆、轨道交通、水上单位等9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社会单位基础能力建设消防安全标准;成立市、区、街道、居委等多层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鼓励采用民筹公助方式,积极在居民楼住宅内增配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逃生自救器具。滚动实施中心城区老式居民楼、危棚简屋、"城中村"、"农夹居"、"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简易水喷淋安装、逃生绳配发、老化电线更换、厨房灶台改造等消防平安建设项目;在每个居民小区至少配备1名消防管理员,每幢高层住宅楼至少配备1名消防宣传员,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详细】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面提升上海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特别加大了对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宿舍等重要建筑的消防预警措施。上海市消防局总工程师顾金龙介绍,本次上海立新规加强建筑消防设施配备,对于及时发现并扑灭初期火灾、传递预警信息以及人员疏散作用重要。新规定明确,未来上海的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住宿场所和活动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据悉,上海市、区两级政府将为此项消防设施增配提供1亿多元的补贴。 此外,新规定明确,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相应的消防设施。并鼓励在居民住宅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分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详细】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建立政府主导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详细】

       广东省:消防不合格不得评星级宾馆

       广东省政府10月10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三年广东的消防工作目标,其中包括消防不合格不得评星级宾馆等。《意见》指出,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详细】

       青海《小微宾馆消防监督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客房数在40间(含本数)以上的小微宾馆将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客房数在40间以下的小微宾馆,纳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客房数在40间以下的小微宾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且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同时,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严禁附设燃油、燃气锅炉房,严禁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品。另外,附设在多、高层建筑住宅部分的小微宾馆,不应改变经审核合格的原设计分套平面布置,如确有必需时,不应跨单元设置,更不应占用所在主体建筑的公共使用区域,且严禁在楼板上开设楼梯等洞口。【详细】

       新《吉林省消防条例》

       新《吉林省消防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解决了一些制约我省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难题,为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提供有利契机。记者结合条例,采访了市公安消防支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将条例中与市民息息相关的信息做出详细解读。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其中第四项“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的规定,强化了物业管理。【详细】

       新《陕西消防产品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消防产品按照不同类别实行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等管理制度;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明示产品的贮运、安装、使用要求以及失效、报废时间。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将产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标标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阻燃制品应粘贴阻燃制品标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产品完好和消防系统运行可靠。【详细】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月8日,笔者从江西省政府获悉,《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正式实施,其中提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将情况告知公众,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非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详细】
 

       三、市县消防条例修订或施行

       石家庄市出台《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出台《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规定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办法》提出,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详细】

       《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11月8日,由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和西宁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的《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定》颁布并施行,从而明确了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小区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共二十条,确定了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将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场地,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场所纳入管理范围;明确了消防、房管、工商、派出所等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审时,应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年审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将消防安全职责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等。【详细】

       《昆明市消防条例》2013年实施

   
       《昆明市消防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将每年11月定为昆明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定为消防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显忠表示,近年来,建筑工地火灾呈多发趋势,建筑工地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章动火作业、边施工边营业等问题。《条例》中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条例》规定,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详细】

       《开远市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

        开远市委、市政府最近制定出台了《开远市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指出,开远市作为云南省统筹城乡发展唯一省级试点县(市),不断加强和改进城乡消防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改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及抗御火灾整体能力薄弱的重要举措。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城乡消防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县域消防工作,为开远统筹城乡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消防环境;坚持统筹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整体推进;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县域消防工作;坚持配套建设,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坚持综合治理,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以点促面,推动县域消防工作全面发展。【详细】

       《西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宁市政府制定出台《西宁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明确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设立了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灭火救援总指挥部,对重大火灾事故做出决策,批准总体灭火救援方案,调动各种灭火救援力量,调集各种灭火救援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灾害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险情,本区域内的消防应急救援力量能够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详细】

       《日照市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

       日照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确定,由日照消防和法制部门起草的的《日照市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9月1日起开始施行,《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同步施行,标志着我市乡镇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日照市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规定了乡镇消防队的组建单位、组建形式及不同类型乡镇组建消防队的类别,赋予了乡镇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和防火巡查权力。【详细】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其中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的单位,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明确规定,以下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用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等,违反上述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详细】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的消防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安排,并将消防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意见》提出: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意见》在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详细】

       福州消防新规:百米高楼应设避难层

       8月28日召开的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正式提交一审。而福州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制定颁布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很难适应新形势,需要全面修订、完善。《草案》规定,三坊七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消防管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检查。要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详细】

       《泰安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泰安市颁布实施《泰安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围绕提升城乡抗御火灾水平、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增强消防基础保障等,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消防重点任务。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泰安市将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消防站建设达到应建数的100%,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政消防栓建设率达到100%,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同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消防管理体系,提高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确保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年度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低于0.19,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详细】

       《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出台《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云南省首个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管理职责、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了市、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质监、城管等部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特别强调对未交付使用或违法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其消防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安装临时消防供水设施;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详细】

       新《合肥市消防条例》

       新修订的《合肥市消防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此条例,住宅区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条例》规定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火栓或者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并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维护。针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损坏维修无人管理等问题,《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详细】

      《无锡市消防条例》

   
       因此《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对住宅小区消防车作业场地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以逐步解决或改善目前住宅小区消防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条例》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职责进行了明确,以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也有效保障城市消防供水能力.《条例》对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楼层进行了限制,明确“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上四层以上的楼层不得开设歌舞厅、夜总会”。【详细】

       《厦门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4月2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自2009年《消防法》修订后,福建省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消防法规。作为《消防法》修订后的福建省第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在2006年《规定》的基础上,做了27处修改,增加了“海上消防工作”原则性规定,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海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责任制”,填补了海上消防安全管理空白。【详细】

      《南昌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目前,南昌市共有危化品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234家,但市石油化工救援装备配备却非常落后。目前,全市仅有的11辆泡沫消防车都是小功率、小吨位,只有防化消防车和洗消消防车各1部,还分别是1999年和2003年配置的。在危化品之后,高层建筑排在重大危险源与消防安全隐患第二位。紧随其后分列第三、四、五位的是城市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和重大自然灾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1日,南昌市高层建筑共有2575栋,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共有18栋,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共有1409栋,占所有高层建筑总数的55%。目前,南昌市已投入使用的最高的建筑高度为225.5米。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市登高平台车和云梯消防车配备严重不足。全市84%的消防中队缺乏举高救援能力,且全市登高救援车辆最大举升高度仅有68米,举高救援能力亟待提高。【详细】

       济南:建筑消防施工质量责任要实行“终身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的消防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安排,并将消防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意见》提出: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意见》在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根据《意见》,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详细】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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