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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不畅导致的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2月20日,江西省消防总队联合省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制定《消防产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联合惩治消防产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该规定明确省级每半年、市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产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消防、经侦部门要建立协作办公室、指定执法协作人员。消防部门办理重大、疑难消防产品违法案件,可邀请经侦部门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并协助调查。经侦部门在侦破消防产品领域刑事犯罪过程中的进展情况或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在移送消防产品涉嫌犯罪线索时,要向经侦部门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等案件的必备材料。规定还对经侦部门对移送的线索是否受理、是否立案以及立案的有关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还要求依托本部门信息数据库,按照有关查询规定,实现案件信息即时查询和共享。消防部门对于按照一般程序作出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简要案情、处罚结果等,每季度向同级经侦部门通报一次。经侦部门对由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排查分析,对涉嫌犯罪的,必要时可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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