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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2/11/1    浏览:4141次    来源: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近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三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健全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加大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打击力度,促进消防产品质量提升,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长期以来,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一直存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以及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致使大量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入工程应用领域和灭火救援实战,造成大量先天性火灾隐患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和消防部队的战斗力。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质量监管等提出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消防法》,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三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章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六个突破”。一是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三个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根据《消防法》确立的分段监管的原则,规章全面具体地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三个部门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各自监管职责,解决了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不清、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及失控漏管的问题。针对消防产品缺乏消费监督的特点,规章创新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使用领域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要求,建立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二是首次从法规层面建立了消防产品监管联合执法机制。规章规定三部门既要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严格执法,更要做到相互衔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无论哪个部门在哪个领域发现制、售、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都要互通信息、环环相扣、追根寻源。质监、工商部门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领域的质量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公布重大案件查处信息,公安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堵截,防止不合格产品投入使用造成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查处使用领域不合格产品的同时,也要积极配合质监、工商部门追踪到生产、销售领域进行查处;公安经侦部门要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全链条、源头性打击。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体系。规章全面具体规定了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建立实施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明确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使用消防产品的社会单位,选用、安装和维护保养消防产品的要求,尤其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对待安装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四是全面提高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根据《消防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国际上通行的比较先进、严格并在我国部分消防产品实行取得明显成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主要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规定对少数新产品实行技术鉴定制度,全面提高了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五是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材料尽快投入使用开辟了安全可靠的通道。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安全可靠地推广使用先进实用消防新产品,规范贯彻实施《消防法》规定的技术鉴定这项全新的市场准入制度,规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新产品技术鉴定的实施主体、工作程序、证书管理和技术鉴定机构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六是强化了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规章规定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质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公安消防部门除按《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实施处罚外,规章还对非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补充了新的处罚条款。同时还细化了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选用消防产品应受处罚的行为。规章明确对构成犯罪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实现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关键词:防火演练,消防法规,家庭防火,消防培训,灾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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